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

被驅逐的人(讀書隨筆)

近日來,為了撰寫〈異端聖戰者---日蓮和尚〉一文,我查閱了相關資料,約略了解其生平和時代背景,深深覺得他是個罕世的異端者,不僅是他於38歲的時候,以《立正安國論》直書鎌倉幕府,抑或嚴厲批判真言宗、禪宗、淨土宗等其他宗派,惹怒了其他宗派,數千名僧侣群情激憤,放火燒了他位於松葉谷的草庵。他這些因言惹禍的事件,現在看來,仍然是激進而極端的言行,甚至比當今偽左派的言論還辛辣百倍,沒有遭到殺害已屬萬幸了。

從這個角度來看,日蓮注定是個被驅逐的人,被丟入流放的浪濤中的僧侣,一個與當時的政治體制、與社會生活、與宗派教義嚴重對峙的異端者。他在一生中,經歷了數次流放。他於39歲那年,因上述言論攻擊其他宗派,被幕府流放到伊豆近海的俎岩上,等同於讓他自生自滅。試想,一個罪犯被扔在逼仄的礁岩上,有多麼危險,稍大的波浪湧來,隨時都可把他吞沒掉的。據說,後來有善良的漁夫彌三郎,划舟趕來搭救,否則我們就沒有機會回述其波瀾萬丈般的生涯的後續細節了。

在日本歷史當中,不乏因違反宗教戒律(法度),遭到處刑流放至偏遠小島,被驅逐的具體事例。以江戶時代為例,不止淨土宗的僧侶認為,日本自中世以降,佛門的戒律鬆懈亟待復興,江戶幕府開始訂定制度措施加以管理。例如制定寺檀(寺方與施主)的制度,並將寺院納入戶籍管理,由寺方執行其職責,也就是,幕府賦予寺院僧侶為「官僧」的身份,僧侶受到幕府(官方)保護,與此同時,他們又負有舉報的責任,將違反戒律的僧人的犯行回報給幕府。

毋庸置疑,在佛門中修行的僧人,絕不容許違反教規和破戒,更別說是犯下淫戒了。進一步說,僧人娶妻的事實若遭到揭發,該僧侶必然遭到嚴重處罰,女犯則被流放到偏遠的島嶼,讓海浪決定其生命的去留。1742(寬保2)年,德川吉宗令命史官編纂《公事御定書》,於1754(寶曆4)年,進而修定條文,對女犯做出更明確的刑罰。該法頒布以後,犯下淫戒的僧人,犯者若為某寺住持,就會被流放到遠島(以八丈島居多)。如果犯者為修行的僧侶,情節輕者立於日本橋的廣場示眾三日以後,交由各寺院的監督者,依該各寺法度加以懲治。最常見的是,犯下淫戒的僧人 首先會被取消僧人資格,從佛門中被驅逐出去。據說,這時候,寺方只給犯戒僧人一把雨傘,並將他剝得一絲不掛,然後放狗追咬直到逐出佛門為止。

如果寺院僧人與民婦通姦,即沒有住寺或化緣僧人的分別,一律處以斬刑,為了發揮威赫作用,犯者的首級被懸掛牢獄的門上。復興戒律的淨土宗的僧人自不待言,有些犯戒的僧侶就必須隱藏娶妻的事實,因此,當時人們以「梵妻」或「大黑」來稱呼僧侶之妻。到了明治時期,僧侶犯戒的行為得到了政府詭詐的寬容。1872(明治5)年,425日,政府頒布了第133號「太政官布告」,這法令的內容為「從今起,僧侶可食肉、娶妻、蓄髮,除了法事之外,皆可著民眾服裝……」。嚴格說來,明治政府這種做為,並非心血來潮之舉,在此法令的前年,即已廢除「寺請制度」,僧侶的「官僧」化的政策從此終結,而這道容許僧侶食肉、娶妻的法令,無疑於是明治政府展開廢佛運動的致命性殺技。

換言之,在明治政府看來,佛教終究是外來的宗教,而佛教信徒愈多,將帶來統治上的不利因素,與他們的建國神話「國家神道」的牴觸愈形強烈。就此而言,頒布這道法令的目的,旨在裂解佛教的戒律,進而讓佛教的權威和神聖喪失。在此,我們不禁納悶,面對明治政府頒布的廢佛令,莫非佛教的高僧和門人都噤聲不語?當然不是,包括淨土宗在內的許多僧侶立萬言書向明治政府陳情,或直接表示反對此項法令。只不過,在以文明開化、以追求全盤西化為優先的維新政策下,來自底層的或隱微角落的聲音,勢必都將被這以大時代為名的浪潮所淹沒
了。儘管如此,歷史的發展往往暗藏著詭異,在任何嚴酷的政治體制下,必然阻擋不了異端者(異議人士)的迸現,他們與恐怖政權冷眼對峙,與殘暴的壓制冰火不容,最後成為被驅逐的人,永世流散的異鄉人。不過,以他們反骨的稟性而言,他們應該一開始就了然於胸,那些關於被驅逐的與被毀損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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