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札記----《法律與革命》
「美」哈羅德·J.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1-2卷)真是一部偉大的著作。他在第一卷《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的尾論當中,有個博學的抱負:超越馬克思,超越韋伯。這段深具法哲學家的洞見,對於法學門外漢的我而言,毫無疑問是極大的震撼。他這樣評述:
「傳統的西方歷史分期的謬誤是在最初開始撰寫「科學歷史」時誇大了的19世紀的民族主義密切相聯繫的。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科學歷史存在的目的,似乎都在於追溯一個民族從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當代的榮耀和威嚴的發展歷程。今天,民族主義的編史方法在許多領域正在讓位。但是,在法律,尤其是在英國和美國法律方面,民族主義的編年史方法仍居於統治地位。在西方文明內的每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的獨特性都得到了強調,而共同特徵卻被低估了。儘管西方各國的法律體系具有共同的起源,但各自都因其獨特性而被它的維護者們所擁戴,而這種獨特性據說是與法學家所屬的特定民族的獨特性格和獨特歷史相對應的。比較法律史學家們一直都是通過把西方的法律體系劃分為「歐洲大陸的」法系和「英美」法系對這種傾向略加抵制。
新近又加上了第三個「法系」,即蘇聯和東歐的「社會主義法系」。不過,真實的情況是,這些全都是同一譜系的分支。所有西方的法律體系——英國的、法國的、德國的、義大利的、波蘭的、匈牙利的和其他國家的(包括19世紀以來俄國的——都有共同的歷史根源,從這種共同根源中,它們不僅獲得了共同的術語和共同的技術,而且獲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則和共同的價值。」
我之所以要抄錄這段近五百字的引言,甚至可能招來掉書袋的訕笑,是因為這個高遠的歷史見解,為我在探索日本文化思想領域方面有其重要的啟迪。它的意義在於,讓我更加自信擺脫盲目崇拜,不屈從於權威主義的大旗。進言之,在我尚未覺醒之前,就如同久居在洞穴中的人,已經習慣遍在的黑暗,把黑暗當成日常生活中的亮度,不願意主動走向洞穴外的光明。而今天,我幸運地發現了文學之外的歷史性的前景。我想,這都是因於虔誠的閱讀意外獲得的喜悅。的確,我的書庫越來越擁擠,業已到了必須清理書籍戰埸的時候了。然而,對於這樣令我崇敬的大書,我無論如何都要想方設法騰出位置,來恭迎它們的光臨。因此,有些讀過的書籍我就不得不割愛了,但必須有尊嚴的優雅地把它們送出,迎接下一個有緣的愛書人。我非常感謝它們的相助,那種潛移默化的力量,直到現在還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們在某個時期陪伴於我,使我在智識上獲得成長,度過了思想青澀的階段。而這些細小的事情,我仍然要衷心地記上一筆。我希望藉此杜絶健忘症來敲門,並告誡自己千萬不可淪為喜新厭舊的負心漢。畢竟,在我的認知上,凡是不以虔敬之心對待書籍的人,就與面目俊俏卻內心險惡的書賊無異。換句話說,我寧願捐贈愛過的書籍,就是不想背負良知的指責。在《法律與革命》這部大書當中,我得到的啟示永遠多於自以為是,尤其在博識者的面前,我更應當專注精神細心領會法律史所展現的精神風景。相反地說,在這之中也亦存在著一種可能,錯過了這次機會,人與書從此不再相逢,而且在這個意義上的人書相遇,原本就應該受到萬眾的祝福。
標籤: 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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